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学校“产教融合、工学结合”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途径,是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有效方法。为鼓励学校各系各专业积极开展与行业、企业的交流合作,拓展教育资源,创新人才培养模式,规范校企合作工作,维护学校的切身利益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校企合作应坚持为行业、企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;坚持“以服务为宗旨,以就业为导向”的原则;坚持“优势互补,资源共享,互惠互利”的原则。
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: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,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;优化学校专业设置;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;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,提高学校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;建立适应企业需要的招生就业渠道。
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系各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、学生顶岗实习、科研与技术服务、行业企业合作办学、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、创业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第五条 学校专门设立校企合作与项目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办公室),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专门管理,并逐步建立、健全校企合作工作机制。
第六条 促进校企合作工作真正贯彻落实,抓出实效,学校建立校、办、系“分级管理”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,即:
(一)校企合作内容广泛,面向多个专业,企业有资金、设备投入,能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或提升专业建设的,校级领导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,协议原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档,协议复印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管理。
(二)使用频率高,合作密切,长期或批量的接收学生实习或就业的企业,系级领导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,并根据实习、实训、就业的具体情况,在企业悬挂“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实训基地”或“阜新高等学校实习就业基地”牌匾,协议原件由各系自行保管,协议复印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管理。
(三)使用频率一般,仍能保持合作,或能少量接收学生实习就业,暂时没有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,由各系自行管理。
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
(一)负责制定、完善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;建立、健全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机制。
(二)负责校企合作企业的接待、洽谈与服务;做好学校、各系与行业、企业、社会的桥梁与纽带;组织校企合作工作洽谈会,协助各系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。
(三)负责拓宽校企的合作渠道与途径;搭建、巩固、拓展、提升“产教融合、工学交替”的校企合作项目,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。
(四)负责对各系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、协调和管理;调研并提出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、建议;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;及时总结校企合作成果,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,收集和整理校企合作典型案例。
(五)负责及时统计更新校企合作工作相关数据;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备案管理工作。
第三章 校企合作管理
第七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是学校的一项长期工作,合作模式由学校、各系、各专业与企业讨论商定,双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后生效。
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,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。
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、科研水平提升,带动学生实习实训、招生、就业良性循环,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。
第十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
(一)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、材料、工艺或技术;
(二)给学校带来法律风险,对学生合法权益产生危害,单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经营活动;
(三)有关法律、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情形。
第十一条 合作模式
(一)工学交替模式
企业与学校密切合作,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专业建设,其方式为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,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,使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交替进行。
(二)订单培养模式
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,录取时与学生、家长签订委培培养协议,实现招生、实习、就业联体同步。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、课程标准;学生的学习课程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,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,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。具体形式有定向委培班、企业冠名班、企业订单班等。
(三)教学见习模式
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,提前接受凯发旗舰的文化、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,到合作企业进行现场观摩学习,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,有效增强协作意识、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。
(四)顶岗实习模式
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,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,到合作企业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。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,合作教育培养,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。
(五)产学研模式
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,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,帮助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,走“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,办好产业促专业”的道路,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,帮助中小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。
(六)共建校外教学实习基地
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实训教学需求,本着“优势互补,互惠互利”的原则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。学校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、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,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;基地也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,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,达到“双赢”的效果。
(七)合作建设校内实训基地
企业可以利用学校实训设备、场地和学生,减少生产成本,获得更大利润;学校可以借助企业生产设备投入和技术指导,减少教育成本;学生可以提前接触生产过程,更早、更好的由学生向职业人的角色转变,实现校、企、生三方共赢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、各系、处室与国(境)内的企业在人才培养、实践教学、就业、招生、科研、技术服务、培训、专业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最终解释权在校企合作办公室。
校企合作与项目管理办公室
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